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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網絡詐騙
發(fā)布時間:2021-08-20 //echo ;?> 來源:學生與保衛(wèi)科點擊:
近日,“大學生販賣自己身份信息成逃犯”的新聞登上熱搜。
大學生陳某因為缺錢,把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賣給不法分子,卻被對方用于詐騙,而陳某直到被警方通緝才發(fā)現(xiàn)自己已經成了在逃嫌疑人。
大學生為牟利而販賣自己身份信息的事件近年來屢見不鮮,販賣的不僅有身份證、銀行卡的賬號及照片,還有微信號、支付寶賬號等。這類案件中,售賣自己身份信息的一方是否也涉嫌犯罪?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有專家表示,該案中陳某售賣自己的個人信息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如果明知對方會將身份信息用于詐騙,還為了牟利去販賣或出借個人信息,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需負刑事責任。
大學生販賣個人信息
成在逃嫌疑犯還被通緝
近日,安徽蕪湖警方在南陵縣發(fā)現(xiàn)了被湖北警方通緝的網上詐騙在逃嫌疑人陳某的活動軌跡,立即開展偵查。
鑒于陳某的在校大學生身份,警方采取政策宣傳的方式鼓勵其自首,然而,直到陳某前來投案,才知道自己涉嫌詐騙并已成為在逃嫌疑人,目前正被通緝。
據陳某交代,他曾因缺錢而將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信息以幾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的價格賣給不法分子。“他跟我說是刷單,但我不知道他到底干嘛了。”事實上,他對對方購買其個人信息的真實用途毫不知情。
“為了點小錢,把自己搞成這樣”、“大學生還不知道要保護個人信息”、“這樣做會縱容詐騙犯,害更多人”……相關報道一出,不少網友對此事件表示關注,紛紛感慨“把自個兒賣了還是頭一次見”。
目前,陳某已主動投案自首,對曾將身份信息販賣給不法分子實施詐騙的事實供認不諱,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大學生為牟利而販賣個人信息
事件越加普遍
據報道,今年7月,山西太原某在校大學生張某將用自己身份證辦理的四張信用卡以2000元的價格賣出,后因涉嫌電信詐騙而被警方刑事拘留,最終法院依法判處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獲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8月,在河南就讀的大二女生溫某曾以270元和100元的價格將自己手機號碼注冊的三個微信號和一個支付寶賬號賣給朋友李某,而后李某用該支付寶賬號實施詐騙并獲利五萬元,溫某也因涉嫌詐騙被抓。
專家:為詐騙犯罪提供便利
需負刑事責任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制定出臺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其中規(guī)定,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的,可認定為刑法第287條之二規(guī)定的“幫助”行為。
就陳某的案件而言,有律師分析認為,他不會因買賣自己的身份信息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此處的‘個人信息’是指他人的個人信息,買賣自己的個人信息并不屬于這個范疇。”
不過,如果大學生明知對方會將身份信息用于詐騙行為,還為了牟利去販賣或出借個人信息,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需負刑事責任;詐騙團伙的法律責任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包括電信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多方面,一般以從重罪名處理。
事實上,針對在校學生販賣身份信息事件頻發(fā)的狀況,今年6月,最高檢及教育部發(fā)布過五個在校學生涉“兩卡”(指銀行卡、電話卡)犯罪的典型案例以作警示,并要求持續(xù)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導學生形成健康積極的生活態(tài)度和價值追求。
律師表示,如今大學生生活豐富,部分人會為了滿足自己的精神消費或物質需求而以出賣個人信息等不正當方式牟利。以前最常見的不正當方式就是校園貸,但現(xiàn)在已被法律所禁止。因此,如今學生們獲得資金的渠道變得更加狹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這一情況,才更容易誘使學生做出不理智行為。
我們該如何保護好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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